给全县残疾人朋友们的一封信

各位残疾人朋友:

2016年1月1日,我县建立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情况告知您: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广昌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广昌户籍、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或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四、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全额领取照料护理补贴的残疾孤儿不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但可同时享受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

五、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六、补贴标准以当地制定的具体政策为准。2023年城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城乡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

七、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场)受理窗口书面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等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八、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一)自愿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需填写《江西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人证(复印件),各一式三份,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二)初审。乡镇(街道、场)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在接到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残联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三)审核。县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场),并告知原因。(四)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补贴对象姓名、残疾等级、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公示7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核合格的材料分别转送县残联、乡镇(街道、场)存档;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街道、场)、县残联,并告知原因。审核合格的材料由县民政局汇总后会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祝您及家人生活愉快,万事如意!

广昌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11日

(作者:广昌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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