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科普:出境文物鉴定与监管指南

目前,我国有关文物进出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鉴定、管理办法》等。本文将对出境文物的鉴定与监管工作进行介绍。

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海关关员正在查验文物

文物出境鉴定

文物出境鉴定是对申报出境的文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及国家规定的文物出口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查验,决定其能否出境。

《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对需进行文物出境鉴定的文物类别进行了明确。

文物出境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文物出境鉴定组负责办理。

禁止出境和出口的文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章第六十条规定,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本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珍贵文物是指依定级标准确定的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此外,《禁止珍贵文物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对我国禁止出口的文物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革命文献及实物、古生物等。

不同类别出境文物的鉴定

文物出境的性质,分为永久性(转让性)出境、临时性(短期性)出境和过往性出境三种类型。根据出境的性质和方式不同,文物出境鉴定审核的程序和要求也有所不同。

永久性(转让性)出境指国家对文化遗产的最终转让。首先应对其来源和所有权合法性进行审核,然后根据国家出口文物界限和鉴定标准进行鉴定。准许出境的文物,按照国家放行标准和合理自用原则,决定其携运出境文物的数量和质量,并由文物出境审核机构钤盖火漆标志,并发放文物出境许可证。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嫌以盗窃、盗掘、掠夺等非法手段获得的文物应予以扣留,并及时通报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临时性(短期性)出境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经批准在一定时期内暂时把文物运往境外,期限届满后再运进境内。在出境前一定时间内,由当地文物出境审核机构根据批准文件和文物清单、照片,经查验无误后出具出境证明。未设立文物出境审核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国家文物局指定的文物出境审核机构会同当地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协同海关办理出境事宜。

对于过往性出境文物,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可根据海关的要求,配合海关进行审核或复验。经复验无误,允许出境。

海关对出境文物的核查与监管

出境文物的核查与监管是防止国家禁止出境文物外流的最后把关工作。

在出境文物核查方面,海关主要是对临时性(短期性)出境和过往性出境文物进行检查。临时性(短期性)出境,海关根据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出具的出境证明,经查验无误后放行;携运入境时,根据原文物清单、照片进行复验,如发现文物数量不符或出现调换、损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当地省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文物局。过往性文物出境由海关负责登记和核查,如发现与进境时文物的种类、数量、质量等有出入,应及时报告,待进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允许出境。

在出境文物监管方面,经过鉴定和核查后准许出境的文物,在出境时由海关实行统一监管。携运文物出境者应遵守海关法律法规,主动按规定向海关申报自己携运出境的文物,出示文物出境审核机构发放的准许该文物出境的凭证,接受海关的查验。经查验无误,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对逃避海关检查,或者伪造、更换、涂改文物出境凭证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对进行文物走私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境文物海关重点关注事项

凡经鉴定允许出境的文物,一律钤盖允许出境的标识并开具有关出境证明、发票。

严禁持有旧货市场(古玩城)发票、拍卖公司发票和其他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经营文物的销售单位发票出境;严禁贴有“文检”字样标识的旧工艺品(旧货或文物)出境。若需携带文物出境,必须到具有文物出境鉴定资格的工作站办理有关出境手续。

严禁使用“仿品”“复制品”等内容的发票携带旧工艺品或文物出境。存有疑问的,可请当地文物出境鉴定站或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严禁文物拍卖人私自将文物拍卖标的携运出境。买受人如将买得文物携运出境,须依法按照私人携带文物出境办法另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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