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全额资助;低保对象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年;返贫致贫人口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定额资助,资助标准为每人320元/年,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资助参保政策。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参保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统一至抚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6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5万元。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线降低50%(即抚州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至65%,取消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特困人员按100%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按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5万元;加大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保障,对Ⅰ类门慢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对Ⅱ类门慢患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其住院救助政策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抚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以上部分,按6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万元;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年度累计超过抚州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以上部分,按50%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万元。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因病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的致贫风险消除后不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低收入人口在统筹区(抚州市)外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救助等倾斜待遇;对按规定转诊就医的,省域内住院起付线连续计算,享受相应倾斜待遇。按规定办理转诊就医手续是指:1.因本县县级医院医疗条件所限或确因病情需要转抚州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的,转诊前应由广昌县人民医院或中医院开具转诊单,经县医保局登记备案;2.在抚州市外因急诊入院人员(提供急诊记录)、外地长期居住人员(提供暂住证明)、外地长期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单位证明)通过医保业务经办电话0794-3612091或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申请异地安置,经县医保局登记备案后视同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五、城镇脱贫解困对象医保待遇参照农村困难群体待遇同步执行,同一对象多重身份,待遇不叠加享受,按身份中的最高待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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