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卷水利水电 第二章水利经济 第二节水费征收

第二节水费征收

1991年8月30日,县政府下发《关于实行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水费征收范围:接受蓄、引导、提等水利工程供水的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水费征收标准为:粮食作物每年每亩收稻谷(下同)10千克;果木、经济作物为12千克;鱼塘养鱼为8千克,水库养鱼为1千克。水电站按年发电量每度征收2分。水费征收办法采取实物(即稻谷)或实物计价。委托粮食部门代收(早稻征收60%、晚稻征收40%),年终按实收总金额付给粮食部门助征费3%。

1992年始,水费由各乡镇征收。在实际征收中存在村民水法制观念淡薄,宣传工作水费征收措施不到位,收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1997~2000年,全县实际征收水费160.22万元,占任务27%,其中农业水费109.05万元,占任务数21%;发电水费51.17万元,占任务数60%。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作者: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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