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住房制度改革
1991年以前,单位自建的职工住宅,由各单位自行分配和管理,租金由各单位收取和使用。
1994年,广昌县开始改革住房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商品化。县政府相继出台城镇房屋管理办法、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统建住宅小区建房优惠政策单位集资建房管理办法、公有住房及产权核定暂行办法,鼓励居民购房、建房,并规定凡是二层以上的成套自管公房,原则上均向职工出售,每户限购1套。
1997年,县政府下发《广昌县公有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对公房出售价格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住房人职务级别、工龄等条件确定可享受的优惠标准面积。在标准面积内按成本价,加上折旧及一次性付款折扣和住房环境增减等因素综合计算,超面积一律实行市场价,按住房年限折扣。并规定各单位今后不再兴建福利型住宅,推行全额集资建房或购买商品房。
至2000年全县共出售商品房1847套,面积11.8万平方米。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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