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卷政权 政协 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人事任免)

第四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

一、人事任免

广昌县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3名副县长,1名县法院代理院长。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01名,其中县人大各办正、副主任8名,县政府组成人员65名,审判机关工作人员20名,检察机关工作人员8名。

广昌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10人次,县政府组成人员107人次,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73人次。

广昌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15人次,其中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10人次,县政府组成人员85人次,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人员70人次。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作者: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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