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卷民政扶贫 第一章民政 第五节优抚安置 (群众优待1)

第五节优抚安置

一、群众优待

优待金统筹标准1991年以乡镇为单位统筹优待金,1995年改由县统筹。年优待金缴纳标准:农村每人1元,有档案工资收入的干部职工每人2元,个体工商户每证2元,城镇居民和企业职工每人1元。1998年提高年统筹标准,在职干部职工、省属驻县单职工每人10元,个体工商户每证10元,企业干部职工每人5元。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作者:​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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