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卷民政扶贫 第一章民政 第五节优抚安置 (国家抚恤2)

“三属”定期抚恤1991年,全县有“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2078人。其中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难以维持生活的286人,给予定期抚恤,同年抚恤费14.74万元。

1993年抚恤标准由1989年每人每月35元增至45元1994年、1998年、1999年2000年,每人每月抚恤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增加5元、8元、27元、20元。

2000年享受定期抚恤人员293人,每人每月抚恤标准为:农村的110元,城镇的120元,全年抚恤费为39.33万元。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作者:​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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