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卷人事劳动 第三章劳动 第六节社会保险(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

1993年9月,广昌县开始实施企业工伤保险方案凡在本县范围内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混岗大集体职工,及在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人(含工残退休、退职职工)均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资金筹集按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工资总额比例提取。金华山钨矿、县林业工业公司所属林场为%;经委、城建、水电、交通所属的企业为0.8%;粮食、供销、商业、金融系统所属的企业及其他单位为0.6%工伤保险待遇共有5个项目,即伤残计助费、护理费、丧葬费、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是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45个,参保人数560人。收缴服务保险费13213元;

2000年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34个,3987人,收缴工伤保险费10万元,拨付伤残补助费1万元。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作者: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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