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卷政法 第二章公安 第六节消防(消防机构)

第六节消防

一、消防机构

1991年,广昌县公安消防科(现役副营级)有人员3~5名,具体负责全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与消防中队实行科队合一,科管队工作体制。199年10月改为公安消防分局。1995年12月,设公安消防大队(正营级建制),隶属于抚州地区公安消防支队。下设一个中队,定编22个。其主要任务是执行火灾扑救、灾害事故处理、公务执勤、社会救助等。200年有人员22名。1998~2000年连续3年被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评为先进大队。

内容来源:广昌县地方志办公室

(作者:广昌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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