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试行

    本报讯 (记者杨静)3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全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改革试点。

    方案提出,4月1日起,江西省全省范围内新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将不再区分受害人的户籍性质,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采用相同的赔偿标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有关赔偿项目。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开展此项试点工作意义重大。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改变了以前对不同户籍身份的居民认定赔偿数额差距较大的情况,实现了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有助于在全社会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平等尊重的氛围。

(作者: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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