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县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全面提升我县文明交通管理水平,根据《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宣传发动时间:2021年10月20日起。
二、实施时间:自2021年11月1日起。
三、实施区域:广昌县
四、实施本规定后,政府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宣传教育。
五、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的处罚。
六、非标电动自行车(已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发放临时号牌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依照《抚州市电动自行车通行管理条例》之规定“非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规定和对非标电动自行车的特别管理规定”,驾乘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七、驾乘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按以上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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